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5民初5879号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堤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65。
法定代表人:康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涛,广东集之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紫玲,广东集之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南山区花姑娘服饰商行,经营场所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南油第二工业区飞马服装城第一层B026档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6U。
经营者:吴寿坛。
被告:南宁市康妙洁日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长凯路23号7栋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0G。
法定代表人:张振海。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南山区花姑娘服饰商行、南宁市康妙洁日化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