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692民初95号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1370号56幢101-A2-33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8J。
法定代表人:李立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宗润、陈波,山东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州市文昌商贸城黄露露文化文体用品经营部,经营场所:山东烟台莱州市文昌商贸城2-3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8R。
经营者:吴国香。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莱州市文昌商贸城黄露露文化文体用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需补充调查相关证据,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莱州市文昌商贸城黄露露文化文体用品经营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莱州市文昌商贸城黄露露文化文体用品经营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