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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华骏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望都县京盛唐鞋厂、王磊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2民初761号
案件名称广州华骏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望都县京盛唐鞋厂、王磊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华骏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望都县京盛唐鞋厂;王磊;温州港啄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民初761号 原告:广州华骏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迎宾大道66号正盛商务大厦B座613室。

法定代表人:杨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丽莉,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望都县京盛唐鞋厂,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崔庄村。

经营者:尚文娜。

被告:王磊,男,197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

被告:温州港啄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苍南县龙港镇柳南路88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胡迪。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孙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祥,浙江南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君代,浙江南面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华骏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望都县京盛唐鞋厂、王磊、温州港啄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广州华骏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华骏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260元,均由原告广州华骏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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