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5民初2566号原告:广州川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高唐路239号1栋5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6Y。
法定代表人:陈映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燕梅,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梦瑶,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洛阳嗨团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展览路与金城寨街交叉口正大国际城市广场7幢48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A20。
法定代表人:路程。
被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3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XG。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
原告广州川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嗨团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川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340元,本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170元,由原告负担,余款人民1170元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