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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学之府文化艺术培训有限公司与西安博源学府教育科技培训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民终19号
案件名称镇江学之府文化艺术培训有限公司与西安博源学府教育科技培训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镇江学之府文化艺术培训有限公司;西安博源学府教育科技培训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学府考研培训中心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苏民终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镇江学之府文化艺术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学府路306号第3层。

法定代表人:钱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扬,江苏苏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博源学府教育科技培训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兴庆南路89号学大大厦4层C区。

法定代表人:付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丹、马锦娜,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西安学府考研培训中心,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兴庆南路89号。

法定代表人:付蓉。

上诉人镇江学之府文化艺术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学之府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博源学府教育科技培训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博源学府公司),原审第三人西安学府考研培训中心(以下简称学府考研中心)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11民初3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学之府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博源学府公司一审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

2.由博源学府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一)2019年6月《催告函》的邮寄信封上虽有学之府公司法定代表人钱成的姓名及联系电话,但学之府公司并未收到该《催告函》。

1.该《催告函》的收件地址并非学之府公司的工商登记地址。

2.该《催告函》并非钱成本人签收。

3.2019年3月的《催告函》系按学之府公司的工商登记地址邮寄的。

4.邮递员的通话录音形成于投递后的数月,不能证明钱成收到该《催告函》。

(二)一审法院认定博源学府公司有权解除涉案加盟合同,证据明显不足。

1.学之府公司并未确认2019年3月《催告函》所列的整改内容,不存在所述违约行为。

2.因博源学府公司在2019年6月即单方停止了学之府公司使用远程视频授课的账户,而7、8月正值考研学生的上课高峰期,故学之府公司不得已才改远程视频授课为面授。

一审认定学之府公司一直从事面授授课,缺乏证据。

(三)“学之府考研”标识未侵害“学府考研”注册商标专用权。

1.两者中的“考研”二字系通用名词。

2.学之府公司使用“学之府考研”标识意在规避“学府考研”商标,故主观上无侵权故意。

且两者在字数、颜色、字体上均有不同,系完全不同的两个标识,公众完全可以区分。

3.博源学府公司的授课模式为网络直播,而学之府公司的授课模式已改为面授,故就考研的受众大学生而言,完全可以区分两公司系不同主体。

(四)博源学府公司一审仅要求学之府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故一审判决变更字号扩大了博源学府公司的诉请范围。

博源学府公司答辩称:1.因学之府公司使用“学之府”的行为及在面授课程上使用“学府考研”,均不在涉案加盟合同的约定范围内,故无论该合同是否解除,博源学府公司均有权提起侵权诉讼。

2.2019年6月《催告函》已有效送达。

3.学之府公司拖欠加盟费、私自组织面授及未如实上报招生实际情况已构成违约,解除加盟合同的理由成立。

4.“学之府考研”侵害了“学府考研”注册商标专用权。

5.博源学府公司要求的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更换字号。

博源学府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学之府公司:1.立即停止侵犯第27651790A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2.赔偿其经济损失50万元;

3.赔偿其因制止侵权行为产生的合理费用6万元;

4.在《扬子晚报》《金陵晚报》的显著位置(中缝除外)及官网、微信公众号首页等媒介上刊登致歉说明(连续30天以上)以消除影响;

5.承担本案诉讼费和保全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当事人基本情况2007年7月9日,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教育局同意西安市学府培训学校试办。

2008年9月1日,西安市学府培训学校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2009年6月15日,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民政局同意西安市学府培训学校登记为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

2013年3月18日,《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教育局关于规范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命名的函》载明:按照上级文件精神,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统一命名为“XXX”培训中心,西安市学府培训学校变更名称为“西安学府考研培训中心”。

2016年9月20日,学府考研中心经西安市碑林区民政局批准,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有效期至2019年5月31日,业务范围为:考研培训、外语培训。

2017年12月26日,博源学府公司经批准成立,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位于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兴庆南路89号学大大厦4层C区,法定代表人为付蓉,经营范围为考研培训、外语培训(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8年6月15日,学之府公司经镇江市京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成立,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位于镇江市××××层,法定代表人为钱成,经营范围为考研培训、外语培训、艺术培训(不含国家统一认可的职业证书类培训)、企业管理培训(不含国家统一认可的职业证书类培训)。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涉案商标注册及商誉、品牌宣传推广等情况2008年-2019年,学府考研中心的招生简章中均突出使用了“学府考研”字样;其在出版的辅导书籍上亦标注了“学府考研”。

2018年11月21日,学府考研中心获准注册“学府考研”文字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第27651790A号,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41类:辅导(培训)、职业再培训、培训、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实际培训(示范)、寄宿学校教育服务、家教服务、书籍出版、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截止),注册有效期至2028年11月20日。

2019年8月6日,经核准博源学府公司受让第27651790A号商标。

2019年8月27日,博源学府公司、学府考研中心、西安易学府网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学府公司)共同出具《关于“学府考研”品牌所有及维权的情况说明》,该情况说明载明:易学府公司、博源学府公司与学府考研中心系承继关系,共同享有“学府考研”字号、商标、签约教师的讲义、录音、视频等课程资源及“学府考研及图”等全部品牌资源和教育资源;

博源学府公司、学府考研中心、易学府公司均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维权,包括但不限于调查公证、提起诉讼、工商投诉等。

学府考研中心获得过如下荣誉奖项:1、华商报社颁发的“2015年度最具影响力奖”、2017年12月颁发的“陕西教育培训最具典范机构”以及2019年1月颁发的“陕西教育培训实力机构”;

2、西安市碑林区教育局颁发的“2015年度民办培训机构档案展评二等奖”;

3、西安市莲湖区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中心颁发的“助残爱心单位”;

4、陕西日报传媒集团、三秦都市报社于2018年3月颁发的“社会满意度最佳培训机构”;

5、新浪网教育频道于2018年11月颁发的“2018年度品牌影响力教育集团”;

6、央广网于2018年12月13日颁发的“2018年度教育行业领军品牌”;

7、新华网于2018年11月颁发的“2018年度品牌实力教育集团”;

8、腾讯网于2018年11月颁发的“2018年度公信力教育品牌”;9、陕西日报传媒集团三秦都市报社、三秦网、陕西省教育考试与评价研究会基础教育分会于2019年1月颁发的“西安培训机构五强校”;

10、凤凰卫视集团于2019年1月颁发的“2018-2019年度华人影响力教育品牌”等。

华商报、三秦都市报、西安晚报等报纸对“学府考研”作了宣传。

以付蓉(博源学府公司、第三人学府考研中心的法定代表人)为法定代表人成立的公司还包括四川博源学府考研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博源学之府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博源学之府(北京)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博源学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博源学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学之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自2016年5月,易学府公司与案外人签订加盟协议,运营地点分别为安徽省阜阳市、河北省保定市、河北省秦皇岛市、河南省安阳市、河南省新乡市、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湖北省荆门市、吉林省吉林市、江苏省淮安市、内蒙古赤峰市、江苏省泰州市、辽宁省鞍山市、辽宁省抚顺市、浙江省绍兴市、山西省运城市、山西省长治市、浙江省杭州市、四川省成都市等。

自2016年4月,易学府公司在江苏××、××、××、××、××、××等地均有加盟商。

2018年,博源学府公司与案外人签订了信息发布合作协议、电梯广告发布合同、百度推广/百度信息流推广竞价产品服务代理合同、广告发布合同等,对其“学府考研”品牌进行宣传。

(三)被控侵权相关情况2019年8月7日,博源学府公司向江苏省润州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次日,该公证处公证人员与博源学府公司委托代理人马锦娜来到位于江苏省××学府路××大厦××楼“学之府考研”总部,马锦娜向该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咨询并领取了宣传资料两份,公证人员对“学之府考研”培训机构内部及相关资料进行拍摄,马锦娜将现场取得的宣传资料交给公证人员保管。

随后,江苏省润州公证处公证人员、马锦娜来到位于镇江市××阳光商铺××楼的“学之府考研”分部,公证人员对该分部的外观及内部进行拍摄,后离开现场。

公证人员将现场取得的宣传资料带回公证处后,由公证人员拍照装袋并对档案袋进行密封,公证人员制作《保全工作记录》一份。

据此,江苏省润州公证处出具了(2019)镇润证经内字第99号公证书,记载了上述公证过程和事实。

根据上述公证书的内容显示,门头招牌、办公大门悬挂的企业名称、宣传资料等处标有“学之府考研”字样,大楼外墙上的流动字幕、店内的宣传牌、宣传横幅等处标有“学府考研”字样。

博源学府公司认为,涉案“学府考研”标识与第27651790A号“学府考研”商标构成相同,涉案“学之府考研”标识与第27651790A号“学府考研”商标构成近似。

(四)钱成与学府考研中心签订加盟协议及合同履行情况2016年4月12日,学府考研中心(甲方)与钱成(乙方)签订《学府考研远程高端项目加盟协议书》(以下简称加盟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乙方在江苏省江苏大学区域内加盟甲方《考研远程高端辅导项目》;

协议的有效期为5年,即自2016年3月31日至2021年3月31日;

乙方加盟甲方项目后,需自行办理所在城市的工商营业执照;

甲方项目的授课模式为网络直播模式;

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须向甲方一次性缴纳5万元保证金;

乙方每年(一个考研周期)根据实际招生人数,按照文科800元/人(政治+英语)和理科1200元/人(政治+英语+数学)向甲方缴纳教学服务费(不包括会计硕士,若为统考俄语、日语该费用增加1000元),费用每班开课后一周内进行结算;

乙方每年须向甲方缴纳公共课教材和资料费文科320元/人(不参加统考数学)或理科480元/人(参加统考数学),费用每班开课后一周内进行结算;

每处学习中心乙方每年向甲方缴纳培训费16000元,第一年(2016)培训费本协议签订时随保证金一块缴纳,以后每年1月缴纳;

每处学习中心乙方每年向甲方缴纳网络推广费12000元,第一年(2016)网络推广费本协议签订时随保证金一块缴纳,以后每年1月缴纳;

每处学习中心乙方每年向甲方缴纳技术服务费10000元,第一年(2016)技术服务费本协议签订时随保证金一块缴纳,以后每年1月缴纳;

乙方为甲方在加盟区域的独家合作机构,乙方承诺在项目合作期间,将尽全力推广项目并保证推广甲方品牌,若乙方未履行尽全力义务或未推广甲方品牌,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协议并在当地招募其他机构进行项目合作,对此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所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回;

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从事甲方项目的推广工作,本协议所含企业名称及“学府考研”商标,仅限于乙方在协议约定区域内和协议有效期内推广甲方项目时使用,甲方所提供的宣传品及涉及商标使用权的图标、文件等乙方不得用于从事其他销售、经营活动;

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如实上报招收学员的实际情况,不得有任何隐瞒欺骗,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协议并不承担任何责任,所收取乙方的保证金和各项费用不予退回;

乙方必须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时向甲方缴纳各项费用,若拖欠超过15个工作日,甲方有权终止协议并不承担任何责任,所收取的保证金不予退回;

针对本项目,乙方未经甲方允许不得再聘请其他老师进行本项目的讲座、公开课或参与本项目的教学和服务,否则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一方未能履行本协议的任一条款,而此条款的违约方在接到另一方要求纠正的通知后20日内仍未能加以纠正,一方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即可终止本协议;

若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则须给对方赔偿违约金20万元,并承担对方的全部损失。

协议还约定了其他事项。

2019年3月13日,学府考研中心向钱成发送《催告函》,主要内容为:钱成在协议签订后,并未尽全力推广学府考研中心品牌和项目,对公司安排的宣传推广讲座不进行宣传,胡乱指派人员充做参会人员,严重影响工作效果;

未经公司批准,私自组织面授课程;

不积极进行项目的招生工作,近三个月未上报任何新学员信息,且开展2020届考研招生工作至今,仅上报4位学员信息,严重违反协议。

请钱成收到告知函之日起20日内纠正违约行为,并书面报告改正计划和情况,逾期未完成,其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双方协议。

2019年3月15日,钱成收到该催告函。

2019年6月5日,易学府公司受学府考研中心委托,向钱成发出《催告函》,主要内容为:经查,钱成在协议签订后,存在大量违约行为,且欠缴相关费用,学府考研中心已多次催告钱成严格遵守协议约定,但钱成至今未改正。

特通知钱成,该协议予以解除,且其公司保留追究钱成违约责任的权利。

2019年6月7日,钱成收到该《催告函》。

钱成与易学府公司员工李继鹏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19年4月30日,因钱成困难,李继鹏同意钱成2019年4月缴费一半,2019年5月再交剩余费用;

2019年6月3日,李继鹏仍在向钱成催缴费用。

博源学府公司主张为本案支付公证费3040元、照片打印费80元、律师费50000元、差旅费5000元,并提供公证费发票、照片打印费发票和律师费发票予以证明。

一审法院认为:一、关于钱成与学府考研中心签订的加盟协议书是否解除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该加盟协议书约定,“学府考研”项目的授课模式为网络直播模式,钱成未经学府考研中心允许不得再聘请其他老师进行本项目的讲座、公开课或参与本项目的教学和服务。

但根据2019年3月13日的催告函显示,钱成组织面授课程。

2019年8月8日,博源学府公司公证取证时,学之府公司门头、大门上均宣传“面授”。

学之府公司辩称,由于学府考研中心提供的远端课程网络存在延迟中断等情形,故其让员工或相关人员讲明知识点。

该辩称与事实不符。

且学之府公司开展2020届考研招生工作至今,仅向学府考研中心上报4位学员信息,亦与实际招生人数不符。

因钱成存在上述行为,学府考研中心通知钱成纠正,但钱成并未纠正。

关于费用缴纳情况。

钱成应每年向学府考研中心缴纳培训费16000元、网络推广费12000元、技术服务费10000元,合计38000元,自2017年起每年1月缴纳。

至目前,钱成并未向学府考研中心缴纳2019年费用38000元。

学府考研中心委托的易学府公司员工李继鹏催告钱成缴纳费用,并同意钱成于2019年5月底缴纳,但钱成仍未缴纳。

2019年6月5日,易学府公司受学府考研中心委托,向钱成发出《催告函》,通知钱成,该协议予以解除。

钱成于2019年6月7日收到该催告函。

因此,钱成与学府考研中心的加盟协议书所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协议于2019年6月7日解除。

双方均认为,以钱成为法定代表人的学之府公司承继了加盟协议书的权利义务。

故学之府公司与学府考研中心的加盟协议书于2019年6月7日解除。

学之府公司在加盟协议书解除后,即无权使用“学府考研”品牌进行考研培训。

二、关于是否侵犯注册商标权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博源学府公司系第27651790A号“学府考研”商标的注册人,其依法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学府考研”商标主要用于辅导(培训),职业再培训、培训、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等,博源学府公司将“学府考研”用于考研培训,属于服务商标,根据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有关对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首先,学之府公司大楼外墙上的流动字幕、店内的宣传牌、宣传横幅等处标有“学府考研”字样,门头招牌、办公大门旁悬挂的企业名称、宣传资料等处标有“学之府考研”字样。

学之府公司在培训经营中的上述使用行为起到广告宣传、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法上的使用行为;

其次,涉案“学府考研”注册商标核定的服务类别第41类服务项目,学之府公司从事考研培训,其服务项目与“学府考研”商标的核定服务项目相同;

最后,“学府考研”商标虽然于2018年11月21日注册,但2008年-2019年,学府考研中心的招生简章中均突出使用了“学府考研”字样;学府考研中心已将“学府考研”作为一个品牌进行推广。

即“学府考研”商标通过精心的宣传推广,在商标的标识、识别功能上具有显著性,具有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

学之府公司大楼外墙上的流动字幕、店内的宣传牌、宣传横幅等处标有“学府考研”字样,与涉案注册商标“学府考研”在读音、字数、含义上均一致,构成相同商标。

学之府公司在门头招牌、办公大门旁悬挂的企业名称、宣传资料等处标有“学之府考研”字样,与“学府考研”商标相比对,仅仅多了一个“之”字,其余部分均构成相同。

结合学之府公司与学府考研中心签订的加盟协议,即可看出学之府公司在合同解除后,意欲规避“学府考研”商标而采取相类似的名称,但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仍然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认为学之府公司开办的“学之府”培训机构与博源学府公司具有关联。

因此,涉案“学之府考研”标识与“学府考研”商标,构成近似。

综上,学之府公司在合同解除后使用“学府考研”“学之府考研”标识,侵犯了第27651790A号“学府考研”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三、关于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问题关于学之府公司是否擅自使用博源学府公司有一定影响的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

博源学府公司认为,“学府考研”及图标识构成其具有一定影响的服务装潢,学之府公司在涉案培训机构中使用“学府考研”及图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竟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近似的标识”的行为。

一审法院认为,学之府公司使用“学府考研”及图标识的行为,侵犯“学府考研”注册商标专用权,无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保护的必要。

博源学府公司还主张,“学府”是其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学之府公司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了“学之府”,构成反不正当竟争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企业名称”。

本案中,综合以下因素:1、学府考研中心在其2008年-2019年的招生简章中均突出使用了“学府考研”;其在出版的辅导书籍上亦标注了“学府考研”;

2、博源学府公司在2015年-2019年期间获得过多份奖项,其中还有对“学府考研”品牌的肯定;

3、博源学府公司与案外人签订过多份广告协议,以多种方式对其“学府考研”进行宣传;4、博源学府公司在成都、南京、武汉等地均开设了关联公司。

故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学府”为“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

学之府公司的字号“学之府”与“学府”相近似。

2016年4月12日,钱成与学府考研中心签订加盟协议,使用“学府考研”,即在明知“学府”系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情况下注册成立学之府公司,与博源学府公司从事相同行业。

该行为存在攀附博源学府公司“学府”字号的故意,容易造成混淆。

故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关于责任的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故博源学府公司要求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请求,予以支持。

博源学府公司未举证证明学之府公司的行为对其声誉造成了重大影响,故其要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具体赔偿数额的确定。

因博源学府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因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学之府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且主张适用法定赔偿。

综合考虑“学府考研”商标的知名度、“学府考研”作为其企业名称的影响力、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持续时间、主观过错等相关因素,酌定学之府公司赔偿博源学府公司经济损失50000元。

博源学府公司为本案支付的公证费、照片打印费、律师费、差旅费等,酌定为10000元,系因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应一并由学之府公司予以赔偿。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镇江学之府文化艺术培训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西安博源学府教育科技培训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第27651790A号“学府考研”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拆除或销毁其经营场所、宣传资料上带有的“学府考研”“学之府考研”标识;二、镇江学之府文化艺术培训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西安博源学府教育科技培训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使用“学之府”字号;三、镇江学之府文化艺术培训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西安博源学府教育科技培训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60000元;

四、驳回西安博源学府教育科技培训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00元,由西安博源学府教育科技培训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100元;

镇江学之府文化艺术培训有限公司负担1300元。

各方当事人二审均未提供新证据。

除“2019年6月7日,钱成收到该《催告函》”外,各方当事人对一审法院认定的其他事实无异议。

本院在此确认当事人无异议的相关事实。

本院二审另查明:在2019年9月16日的一审庭审中,博源学府公司明确其要求学之府公司停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停止使用“学之府”字号。

钱成一审陈述称:2017年下半年或者2018年上半年,其曾暂时在“水木阳光商业街商铺三2楼216”这一地址上办公;

2019年7-8月期间因博源学府公司擅自单方中止学之府公司远程课程视频的传输账号,使得学之府公司无法以“学府考研”名义继续经营授课,故学之府公司在此期间更换了相关商标及字号,大部分已改为“学之府”。

本院认为,综合双方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涉案加盟协议是否已解除;

2.“学之府考研”标识是否侵害了第27651790A号“学府考研”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3.一审法院判决学之府公司变更企业字号是否适当。

一、涉案加盟协议已解除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九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该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依照上述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1.钱成已收到2019年6月的《催告函》首先,虽然2019年6月《催告函》的收件地址“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学府路水木阳光商业街商铺三2楼216”并非学之府公司的工商登记地址,但上述地址系钱成曾经的办公地址,且与现在学之府公司培训分部的地址“江苏省镇江市××阳光商铺××楼”仅相差一个楼层,故以该地址向钱成邮寄相关材料并非必然导致不能投递。

其次,2019年6月《催告函》系邮寄给钱成个人的EMS邮政特快专递,其上还有钱成的手机号码,故邮递员在抵达收件地址后进行电话联系,当收件人不在时由其同事代收亦属正常。

且邮递员在与博源学府公司委托代理人的通话中,明确2019年6月《催告函》系因其与钱成进行电话联系而钱成不在收件地址,故由钱成的同事代为签收。

且根据EMS查询结果,2019年6月《催告函》已于2019年6月7日由收件人同事代为签收。

因此,可以认定寄送2019年6月《催告函》的邮件已妥善投递。

学之府公司要求调取钱成2019年6月7日通话记录的申请,本院不予准许。

最后,本院注意到,按学之府公司所述,如涉案加盟协议仍在合同履行期内,则其完全可以按约使用原有相关资源,而无需进行任何变更。

但学之府公司有关其于2019年7-8月期间变更商标及字号的一审陈述内容却表明,其当时已在应对涉案加盟协议解除的后果。

这一情形亦可印证钱成已收到含有解除涉案加盟协议内容的2019年6月《催告函》的事实。

2.学府考研中心有权解除合同根据涉案加盟协议的约定,自2017年起钱成应于每年1月缴纳相关费用;

钱成必须按照协议约定按时缴纳各项费用,若拖欠超过15个工作日,则学府考研中心有权终止协议。

但目前证据显示钱成未能按约于2019年1月缴纳当年费用,且在学府考研中心同意其可分期于2019年4月、5月各半支付后,钱成仍未按期履行。

故至2019年6月,钱成未履行2019年4月支付当年一半费用的义务,已超15个工作日。

因此,学府考研中心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解除涉案加盟协议。

综上,因涉案加盟协议约定的解除条件已成就,且钱成已于2019年6月7日收到含有解除涉案加盟协议内容的《催告函》,故涉案加盟协议已解除。

此外,因当事人认可学之府公司承继了钱成在涉案加盟协议中的权利义务,故学府考研中心与学之府公司间的加盟合同法律关系,亦予解除。

二、“学之府考研”标识侵害第27651790A号“学府考研”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相同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行为属于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首先,学之府公司从事考研培训服务,与涉案的第27651790A号“学府考研”商标的核定服务项目辅导(培训),属于相同服务。

学之府公司仅以博源学府公司采用的是网络直播而其系面授为由,否认双方从事相同培训服务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其次,学之府公司在门头招牌、宣传资料等上标注的“学之府考研”标识,较“学府考研”商标仅多了“之”字,但字面含义两者相同,仍属于近似商标。

学之府公司关于两者在字数、颜色、字体方面的差异,并不影响对构成近似商标的认定。

最后,虽然学之府公司在涉案加盟协议解除后,意欲规避“学府考研”商标而使用了“学之府考研”标识,但以普通公众的一般注意力而言,仍将容易造成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

因此,“学之府考研”标识侵害了第27651790A号“学府考研”注册商标专用权。

三、因博源学府公司一审已明确其要求学之府公司停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停止使用“学之府”字号,故一审法院在认定学之府公司使用“学之府”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情形下,判令变更企业字号符合法律规定,是适当的。

综上所述,学之府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由镇江学之府文化艺术培训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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