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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苏航电气有限公司、朱汉奎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382刑初440号
案件名称温州苏航电气有限公司、朱汉奎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温州苏航电气有限公司;朱汉奎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浙0382刑初44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温州苏航电气有限公司,住所乐清市柳市镇前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MA2852GA47,法定代表人朱汉奎。

诉讼代表人朱腊桂,女,1986年12月25日出生,住湖北省巴东县,系温州苏航电气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人朱汉奎,男,198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系温州苏航电气有限公司法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建始县,住浙江省乐清市,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8月2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正垟,浙江北雁律师事务所律师。

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三部刑诉(2020)18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温州苏航电气有限公司、被告人朱汉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良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温州苏航电气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朱腊桂、被告人朱汉奎及其辩护人陈正垟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2月份以来,被告人朱汉奎经营的被告单位温州苏航电气有限公司未经施耐德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擅自在乐清市的仓库内,将其生产的无牌交流接触器、辅助触头模块贴上施耐德商标标贴,并销售给他人。

2019年8月1日,乐清市公安局民警联合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该公司内当场查获假冒施耐德商标的交流接触器、辅助触头模块共1155只,标注有施耐德商标的纸盒300个、盖子600个、标贴12090张,并现场抓获被告人朱汉奎。

经乐清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商品总价值886351元。

2019年8月29日,现被告人朱汉奎已与被侵权公司就民事部分达成和解。

另查明,注册号为第G715396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系施耐德电气公司,注册有效期自2009年3月15日至2029年3月15日,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9类:用于电流的运输;

导向;

分配;

变压;

蓄电;

调节;

过滤;

计量;

信号;

监控或控制的电子;

电动科学仪器和设备;

包括上述器材的电子或者电气元器件等。

经比对,查获的产品上标注“”的商标标识与第G715396号注册商标标识基本一致。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汉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断先顶的证言、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扣押决定书、清单、照片、鉴定证明、价格证明、价格认定结论书、委托书、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据、搜查笔录、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户籍证明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温州苏航电气有限公司及被告人朱汉奎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单位温州苏航电气有限公司、被告人朱汉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朱汉奎无前科劣迹,且与被侵权单位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侵权单位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朱汉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被告人朱汉奎的辩护人提出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单位温州苏航电气有限公司罚金;

判处被告人被告人朱汉奎三年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二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温州苏航电气有限公司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罚金45万元。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朱汉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45万元。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缓刑考验期间,应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

)三、扣押的涉案物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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