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5民初826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90。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霞,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丽娜,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世锦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新高路前沿商务空间3E-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63。
法定代表人:许少庄。
被告:许纳润,女,1994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
被告:许俊斌,男,199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
被告:中山市澳太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黄圃镇魁中路3号B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A9N。
法定代表人:王聪。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世锦电器有限公司、许纳润、许俊斌、中山市澳太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900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