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06民初836号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3046695207,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南光路2号2栋201。
法定代表人:陈世民。
被告:桐柏富兴宝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30MA3X7BP0XF,住所地河南省桐柏县城郊乡周庄村望城岗33号。
法定代表人:汪玲。
被告: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608950987L,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山西路8号金山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张近东。
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桐柏富兴宝贸易有限公司、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
经催缴后,原告仍未按期缴纳本案的案件受理费,故对原告的起诉本院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