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5民初1257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公司编号:1996555。
法定代表人:郑波,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汉光,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高登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北路与彩田路交汇处盛世家园裙楼106-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6。
法定代表人:黄进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运云,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利金倩,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文记鲜来鲜得商店,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景田西路17号赛格景苑一层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5M。
经营者:李捷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运云,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利金倩,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高登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区文记鲜来鲜得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受理。
原告诉称,PaulFrank(大嘴猴)作为国际知名品牌,品牌持有人为美国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原告为PaulFrank(大嘴猴)品牌在中国的独占被许可方。
Paulfrank公司于1995年12月创作完成了大嘴猴“Julius”卡通形象的美术作品,后又在其生产销售的第9、14、16、18、20、21、22、24、25、27、28等群组产品上先后注册了众多商标,经过该公司的积极努力,目前已形成完成的知识产权体系。
经调查,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的场所内长期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被套。
被告销售的产品明显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严重影响了原告产品在市场上的销售,损害了原告的声誉,挤占了原告产品的市场份额,使原告遭受了巨大经济损失。
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起诉,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第13782135号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侵权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4万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二被告的住所地均在深圳市××区,不在本院辖区内,且目前无证据证明侵权行为地在本院辖区内,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本案应移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