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581民初660号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3777号9栋。
法定代表人:江建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方斌,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清市魏湾富兴加油站,住所地山东省临清市魏湾镇后张官营村中间路北。
负责人:季峰春,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与被告临清市魏湾富兴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26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