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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曼德琳商业有限公司、张立与陈章诚、福建曼德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5知民初31号之一
案件名称邵阳曼德琳商业有限公司、张立与陈章诚、福建曼德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邵阳曼德琳商业有限公司;张立;陈章诚;福建曼德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姜华;福州玖蔻化妆品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5知民初31号之一 原告:邵阳曼德琳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东风路2号楼2楼。

法定代表人:张立。

原告:张立。

被告:陈章诚。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学凡,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宇雯,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曼德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三迪联邦大厦商务区22层11、12、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陈章诚。

被告:姜华。

第三人:福州玖蔻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象园街道晋连路19号世欧王庄城(六区)2号楼王子塔42F-01。

法定代表人:江爱萍。

第三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思,湖南方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百度大厦三层。

法定代表人:崔珊珊。

原告邵阳曼德琳商业有限公司、张立与被告陈章诚、福建曼德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姜华、第三人福州玖蔻化妆品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

原告邵阳曼德琳商业有限公司、张立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第三人福州玖蔻化妆品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邵阳曼德琳商业有限公司、张立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对第三人福州玖蔻化妆品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邵阳曼德琳商业有限公司、张立撤回对第三人福州玖蔻化妆品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谭晓飞 审 判 员  莫佩华 人民陪审员  傅雨新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法官 助理  王 品 代理书记员  周 鑫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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