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5知民初31号之一 原告:邵阳曼德琳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东风路2号楼2楼。
法定代表人:张立。
原告:张立。
被告:陈章诚。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学凡,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宇雯,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曼德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三迪联邦大厦商务区22层11、12、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陈章诚。
被告:姜华。
第三人:福州玖蔻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象园街道晋连路19号世欧王庄城(六区)2号楼王子塔42F-01。
法定代表人:江爱萍。
第三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思,湖南方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百度大厦三层。
法定代表人:崔珊珊。
原告邵阳曼德琳商业有限公司、张立与被告陈章诚、福建曼德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姜华、第三人福州玖蔻化妆品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
原告邵阳曼德琳商业有限公司、张立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第三人福州玖蔻化妆品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邵阳曼德琳商业有限公司、张立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对第三人福州玖蔻化妆品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邵阳曼德琳商业有限公司、张立撤回对第三人福州玖蔻化妆品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谭晓飞 审 判 员 莫佩华 人民陪审员 傅雨新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法官 助理 王 品 代理书记员 周 鑫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