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612民初824号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邮路6号。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圣婴,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州区川姜镇松涛超市,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川姜镇川北村一组。
经营者:张松涛。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通州区川姜镇松涛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立案。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在审理中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