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612民初1254号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射阳县黄沙港镇海港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赵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仿仿,江苏协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如皋市如城镇利达食品批发部,经营场所如皋市如城街道益寿路(天平市场14144号)。
经营者:阚德凤。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如皋市如城镇利达食品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在审理中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计550元,由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