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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3朱付民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2刑更833号
案件名称833朱付民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朱付民

案由

案由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2刑更833号罪犯朱付民。

现在江苏省丁山监狱服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3日作出(2017)苏0591刑初79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朱付民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

同案犯不服上诉,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9日作出(2018)苏05刑终46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朱付民的刑期自2017年9月13日起至2020年10月12日止。

判决生效后,2019年1月30日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于2020年3月16日提出假释建议书,于2020年3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于2020年4月2日至2020年4月6日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认为,罪犯朱付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建议人民法院对其予以假释。

检察机关认为:刑罚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朱付民的假释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

庐江县司法局出具评估意见:朱付民具备社区矫正的条件。

经审理查明,罪犯朱付民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

2019年10月获得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

判处罚金已履行。

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往来资金结算票据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朱付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法定假释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付民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20年10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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