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民终1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兴化市镇西王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戴窑镇西工业园区兴丁公路南。
法定代表人:李文权,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宝平,江苏弘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周敏,江苏弘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益海嘉里食品营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光明路718号715室。
法定代表人:陈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廷锋,广东格雷兄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兴化市镇西王米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益海嘉里食品营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12民初1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兴化市镇西王米业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兴化市镇西王米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兴化市镇西王米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兴化市镇西王米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