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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回民区晓霞大众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内01民初10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回民区晓霞大众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回民区晓霞大众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内01民初10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强,内蒙古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龙,内蒙古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回民区晓霞大众超市,经营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温州步行街主街41号。

经营者:张晓霞。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利,男,系张晓霞丈夫。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回民区晓霞大众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5元,减半收取计192.5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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