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5知民初32号 原告: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辉南县朝阳镇星河家园B1门市。
法定代表人:温明,该公司经理。
被告: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古蔺县二郎镇, 法定代表人:蒋丽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丁,四川弘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攀,四川弘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原告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