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江苏和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安徽渠道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682民初9975号之二
案件名称江苏和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安徽渠道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苏和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安徽渠道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682民初9975号之二原告:江苏和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城北街道鹿门社区5组。

法定代表人:李亚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威,江苏张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渠道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政务区东流路999号新际商务中心D幢3801。

法定代表人:朱晓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兵,北京市赛思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岩,安徽渠道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江苏和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渠道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2020年2月6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原告于2020年4月26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和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渠道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40元,由原告江苏和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