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106民初11732号原告:中山市奥索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南头镇滘心村东福路。
法定代表人:王建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仲平,广东桂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健森,广西骏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尚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金湾街178号。
法定代表人:邹高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可群,浙江甬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基铭,浙江甬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山西路8号金山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张近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远航,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中山市奥索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尚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立案。
原告中山市奥索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奥索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00元、减半收取5650元,由原告中山市奥索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