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民终2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
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Teheran-ro534(大峙洞,GLASSTOWER24楼)。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少萍,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秀清,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光泽县坪山路宝洁购物商场。
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南平市光泽县坪山路福龙苑8-9号店。
经营者:周日雄,男,汉族,1973年3月8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邵武市。
上诉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以下简称纳益其尔会社)因与被上诉人光泽县坪山路宝洁购物商场(以下简称宝洁购物商场)侵害商标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7民初3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纳益其尔会社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纳益其尔会社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上诉。
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