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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光谦、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管理(专利)二审行政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知行终29号
案件名称李光谦、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管理(专利)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行政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光谦;国家知识产权局

案由

案由专利行政管理(专利)

全文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0)最高法知行终2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光谦,男,194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沾化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颖,该局审查员。

上诉人李光谦因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9月20日作出的(2017)京73行初299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光谦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李光谦的原审诉讼请求。

主要事实与理由:1.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经实质审查于2016年4月14日作出的驳回决定(以下简称驳回决定)明显不当。

2.驳回决定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7年2月17日作出的第119765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的理由不一致。

驳回决定是认定本“重力箱发电链”系统根本没有产生任何能量,而被诉决定认定本“重力箱发电链”系统是“系统能量的输入远小于输出,即能量的输入与输出不守恒……”两者认定相互矛盾。

在被诉决定认定事实错误的情况下,原审判决认为被诉决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不当,应予撤销。

国家知识产权局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光谦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受理。

李光谦起诉请求:撤销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主要事实和理由:能量产生于能源,力是能量的主要表现形式,地心引力这个大能源,其表现形式就是力,力就是能量。

重力可以直接做功,它是普遍的能量守恒定律的一种特殊情况,而不可看作是例外。

国家知识产权局未理解本申请技术方案,本申请技术方案中浮力箱产生的浮力也是一种能量,能够产生力,故并未违反能量守恒定律。

被诉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本申请 本案涉及申请号为20141009****.9,名称为“重力箱发电链”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日为2014年3月7日,公开日为2014年6月4日,申请人为李光谦。

被诉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为: “1.一种重力箱发电链,与目前风力、水力、火力发电技术相同的地方是必需有一种动力带动发电机发电,其特征是:制造一种重力箱发电链,重力箱是空心的而且封闭的长方体,由重力箱轴杆穿连起两个重力箱的3个轴筒实现连接,从而,组合成重力箱发电链;

将重力箱发电链安装在水坝的传递轮上,这样,重力箱发电链的一半在左边的水池内,另一半在悬挂于水坝的右侧,水坝两侧的重力箱发电链,通过水坝底层的重力箱发电链通道联通起来;

当水池注水到一定的水量时,左边的重力箱开始产生浮力,而且随着注水量的加大而增大;

上升的浮力会推动重力箱带动传递轮向右侧转动,右侧的重力箱由势能状态转化为自由落体,转变为重力能量;

在带动固定发电机齿轮转动发电的同时,并会推动右侧的重力箱有序通越重力箱发电链通道;

同时,重力箱发电链通道左侧的重力箱由于获得浮力,便可拉动右侧的重力箱通越重力箱发电链通道;

这样,重力箱发电链会在上行的浮力与下行的重力作用下匀速转动起来;

水坝右侧的重力箱发电链会在固定传递齿轮与固定发电机齿轮的约束下,在其间作垂直匀速运动,完成发电任务。

” (二)驳回决定 2016年4月1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经实质审查,向李光谦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实用性,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4年6月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说明书第1-4、16-21段(即第1、3页)、说明书摘要,2014年3月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5-15、22-23段(即第2、4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1-7(即第1-7页)。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与被诉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相同。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重力箱发电链,根据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可知“池水浮力会推动重力箱带动传递轮向右侧转动,右侧的重力箱由势能状态转化为自由落体,转变为重力能量;

重力箱发电链会在上行的浮力与下行的重力作用下匀速转动起来,带动固定发电机齿轮不停的匀速转动发出电能。

”也就是说,由水池和重力箱发电链构成的系统在没有任何的系统外的能量输入的情况下,却能够带动固定发电机齿轮不停的匀速转动发出电能,即能量凭空地产生,其明显违背了能量守恒定律。

因此其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三)复审情况及被诉决定 李光谦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6年4月24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复审请求,其认为:以本申请重力箱发电链构成的系统而言,水池应当看作是系统外的能量输入,通过链条产生力的传递使得重力箱产生连惯性的浮力与连惯性的重力,进而使得链条成为一种动力的能源,带动整个重力箱发电系统发电,其是符合能量守恒定律的,本申请的技术方案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实用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6年5月2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能量和力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重力箱发电链通道中的重力箱所受到的向左和向右的力是相等的,重力箱发电链通道中的重力箱是不能够跨越大坝的,本申请的重力箱发电链也不会发生转动。

2.本申请中由水池和重力箱发电链构成的系统在没有任何的系统外的能量输入的情况下,却能够带动固定发电机齿轮不停的匀速转动发出电能,即能量凭空地产生,其明显违背了能量守恒定律。

3.当把水池和重量箱发电链分别视为两个系统时,由于水池系统自身的能量始终没有发生改变,而且没有能量输入水池系统,因此水池系统也不会有能量的输出,重量箱发电链系统也就不会得到水池系统的能量输入,此时,却能够带动固定发电机齿轮不停的匀速转动发出电能,即能量凭空地产生,其明显违背了能量守恒定律。

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6年10月25日向李光谦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实用性。

对于该由水池中的池水和重力箱发电链构成的发电系统来说,该发电系统没有任何的系统外的能量输入,却能够带动固定发电机齿轮不停的匀速转动从而向系统外输出能量(电能),即系统能量的输入远小于输出,即能量的输入与输出不守恒。

对仅有重力箱发电链构成的系统而言,水池中水是静止的,根据能量守恒定律,能量不会凭空产生,那么其不会凭空产生能量,也不可能作为系统的能量输入来源,所以重力箱发电链在没有能量持续输入的情况下不可能作垂直匀速运动。

李光谦于2016年11月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1.本申请的核心技术是利用重力箱发电链载体,使水的浮力和重力具有连续性和有序性,实现了浮力和重力的可控性,进而使得重力箱发电链获得整合力的功能,使其运行具备了持续性与匀速性,而且将能量充分地转移到固定发电机齿轮上完成重力发电,即,重力箱发电链自身并没有能量,它所接受的能量是来自水的浮力,这是重力箱发电链能发力的基础。

2.由于发电链本身具有的整合“力”的功能,使其发电链的每个链节(重力箱),其蕴含的能量是相等的,且水的浮力作为系统的能量输入的唯一来源,在能量的转化与转移过程中,能量的输入与输出是守恒的。

2017年2月17日,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李光谦就本申请所提复审请求作出被诉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该决定中认为:本申请的重力箱发电链系统明显违背了能量守恒定律,不能产生积极效果。

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实用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据此,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6年4月1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原审法院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重力箱发电链,根据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重力箱发电链的一半在左边的水池内,另一半在悬挂于水坝的右侧,水坝两侧的重力箱发电链,通过水坝底层的重力箱发电链通道联通起来。

池水浮力会推动重力箱带动传递轮向右侧转动,右侧的重力箱由势能状态转化为自由落体,转变为重力能量。

重力箱发电链会在上行的浮力与下行的重力作用下匀速转动起来,带动固定发电机齿轮不停的匀速转动发出电能。

首先,对于该由水池中的池水和重力箱发电链构成的发电系统来说,根据说明书描述的内容,该发电系统没有任何的系统外的能量输入,却能够带动固定发电机齿轮不停的匀速转动从而向系统外输出能量(电能),即系统能量的输入远小于输出,即能量的输入与输出不守恒。

其次,对仅有重力箱发电链构成的系统而言,水池中水是静止的,根据能量守恒定律,能量不会凭空产生,那么其不会凭空产生能量,也不可能作为系统的能量输入来源,所以重力箱发电链在没有能量持续输入的情况下不可能作垂直匀速运动。

综上,本申请的重力箱发电链系统明显违背了能量守恒定律,不能产生积极效果。

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实用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李光谦的诉讼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

原审法院判决:驳回李光谦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李光谦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原审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本申请是否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实用性。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具备实用性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符合自然规则。

如果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违背公认的、经过实践证明的自然规则,则显然不能实现,因而不具备实用性。

根据能量守恒定律,能量既不会凭空产生,也不会凭空消失,它只会从一种形式转化为另一种形式,或者从一个物体转移到其它物体,而能量的总量保持不变。

如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违反上述自然界基本定律,则因不具备实用性而依法不应授予专利权。

就涉案专利申请而言,其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重力箱发电链,该发电系统由水池中的池水和重力箱发电链共同构成。

根据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可知,“池水浮力会推动重力箱带动传递轮向右侧转动,右侧的重力箱由势能状态转化为自由落体,转变为重力能量;

重力箱发电链会在上行的浮力与下行的重力作用下匀速转动起来,带动固定发电机齿轮不停的匀速转动发出电能。

”然,该整体发电系统并无系统外的持续能量输入,故根据能量守恒定律,无法产生持续的能量输出以带动固定发电齿轮不停的匀速转动发出电能。

当把水池和重力箱发电链分别视为两个系统时,因水池系统作为重力箱发电链系统的能量输入来源,不能向重力箱发电链系统提供持续的能量输入,所以重力箱发电链系统在没有持续能量输入的情况下亦无法实现持续的能量输出。

原审判决基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违背能量守恒定律,认定涉案专利申请不具备专利法规定的实用性,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至于李光谦以驳回决定与被诉决定的理由不一致,两者互相矛盾,从而要求对原审判决作出改判并无依据,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李光谦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李光谦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焦 彦 审判员 佘朝阳 审判员 袁晓贞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赵婧雪 书记员黄文美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0)最高法知行终29号 案  由 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焦 彦 审判员:佘朝阳、袁晓贞 法官助理:赵婧雪 书记员:黄文美 裁判日期 2020年4月7日 涉案专利 发明专利申请名称:重力箱发电链,申请号:20141009****.9 关 键 词 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

实用性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光谦。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判主文:驳回李光谦的诉讼请求。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法律问题 发明专利的实用性判断 裁判观点 具备实用性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符合自然规则。

如果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违背公认的、经过实践证明的自然规则,则显然不能实现,因而不具备实用性,依法不应授予专利权。

注:本摘要并非判决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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