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02民初2125号 原告:福州方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水部街道六一中路28号佳盛广场C座11层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8D。
法定代表人:江亮亮,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元正长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朝阳区望京西路甲50号1号楼7层(新企航孵化器16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H2Y。
法定代表人:胡雨娜,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深圳市达文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料坑新村西5巷11号8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08。
法定代表人:罗九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福州方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元正长富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达文森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福州方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