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云01民初1248号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金牛区星辰东一街1号10栋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833912450。
法定代表人:苏堡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伟,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市五华区魔鬼椒小吃店,经营场所:昆明市五华区护国街道办事处大小绿水河15号1层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102MA6NF7FF8M。
经营者:刘俊。
被告:古思尧,男,汉族,1995年10月5日生,住址:成都市新都区,系昆明市五华区龙土欠小吃店经营者,该小吃店已于2019年5月6日注销。
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市五华区魔鬼椒小吃店、古思尧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
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