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6民初1178号 原告:桐城市开源制刷厂,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
经营者:戴先鹏,男,1977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秉琴,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梦蝶,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市西湖区鹏腾涂料商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城北商贸园1幢商铺102室。
经营者:林银兴。
原告桐城市开源制刷厂与被告杭州市西湖区鹏腾涂料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
原告桐城市开源制刷厂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桐城市开源制刷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元,由桐城市开源制刷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