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602民初1166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春乔,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开发区典好五金交电建材商场,住所地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福莱山街道秦山路与通天路交叉口东北侧。
经营者:杨雪灵。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开发区典好五金交电建材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