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4367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区E区E栋厂房一层至四层、D栋一层、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浩,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690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浩,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浩,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奥森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园岭街道华林社区八卦二路八卦岭工业区543栋251(变更前为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富华社区宝城76区天骄世家2栋3单元8E)法定代表人:尧文娟。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奥森美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0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因原告将本案诉讼请求变更为人民币10000元,本案受理费应为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人民币2275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