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民终345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霍邱县临淮岗乡正大超市,经营场所安徽省霍邱县。
经营者:田开标,男,汉族,1962年2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英亮,北京市炜衡(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小燕,北京市炜衡(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霍邱县临淮岗乡正大超市因与被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01民初13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因与霍邱县临淮岗乡正大超市达成和解协议,于2020年4月24向本院申请撤回一审起诉,并经霍邱县临淮岗乡正大超市同意。
本院认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01民初138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霍邱县临淮岗乡正大超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