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6民终4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女,1992年12月5日出生,××族,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湖大道1699号。
法定代表人:薛嘉琛,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剑,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东东,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因与被上诉人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0)苏0612民初51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王某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某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上诉人王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