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8民初12692号原告:北京酷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农大南路1号院2号楼2层办公B-207-161。
法定代表人:杨靖,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博文,北京国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忠岩,北京国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享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火炬高新区软件园科讯楼5F-A。
法定代表人:林志斌。
被告:安徽一二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霍里山大道北段698号马鞍山软件园2栋。
法定代表人:周慧。
原告北京酷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享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安徽一二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原告北京酷我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北京酷我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