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4016号 原告:何达强,男,1985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吉平、郁鹏飞,浙江阡与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飞圣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梅林街道杨梅岭村5幢2号。
法定代表人:顾乾波,总经理。
被告:宁波衡耀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梅林街道杨梅岭村。
法定代表人:顾乾波,总经理。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浩、**,浙江正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何达强与被告宁波飞圣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宁波衡耀电器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何达强申请将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宁波飞圣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宁波衡耀电器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2020年4月15日,原告何达强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何达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达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达强负担。
原告何达强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