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2民终7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余姚市祖山超市商店。
住所地:浙江省余姚经济开发区滨海新城兴滨路5号。
经营者:顾春,男,198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前,慈溪市中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康城投资(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共和新路3318号。
法定代表人:黄明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圣洁,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西江,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余姚市祖山超市商店因与被上诉人康城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一案,不服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2019)浙0281民初70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余姚市祖山超市商店以已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且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余姚市祖山超市商店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余姚市祖山超市商店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962.5元,由上诉人余姚市祖山超市商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