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民初80号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住所地:英国伦敦市怀特查佩尔路113号。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霞,浙江杭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芳燕,浙江杭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金从福,男,195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与被告金从福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