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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渝中区天盛五金经营部、重庆市松泰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102民初15569号
案件名称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渝中区天盛五金经营部、重庆市松泰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州西沃西电器有限公司;重庆市松泰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区天盛五金经营部;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102民初15569号 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环南路七号。

法定代表人:赫尔曼(LotharHerrmann),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燕文、傅伟鑫,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渝中区天盛五金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新华路401号。

经营者:郭忠丽。

被告:重庆市松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新华路373号。

法定代表人:李松洲,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福州西沃西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津泰路238号大院1号楼4层A区-A234。

法定代表人:许笑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炳晓,公司员工。

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门子中国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渝中区天盛五金经营部(以下简称天盛五金)、重庆市松泰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泰公司)、福州西沃西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沃西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西门子中国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燕文、被告松泰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松洲、被告西沃西公司法定代表人许笑笑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炳晓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天盛五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西门子中国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天盛五金、松泰公司、西沃西公司停止侵犯西门子中国公司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及生产工具;

2.判令天盛五金、松泰公司、西沃西公司停止将含有“西门子”字样的企业名称从事商业活动;

3.请求判令天盛五金、松泰公司、西沃西公司共同赔偿西门子中国公司经济损失23万元和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2万元,共计人民币25万元;

4.判令天盛五金、松泰公司、西沃西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西门子股份公司(以下简称西门子公司)成立于1847年,系世界五百强企业之一,是持续经营至今的全球知名电气电子公司。

1994年,西门子公司成立西门子公司全资子公司“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

目前上述两公司在中国投资经营数十家以“西门子”为字号的公司从事商业活动。

第G637074号“SIEMENS”、第G683480号“西门子”两个注册商标系西门子公司经依法授权许可取得,该商标至今有效。

其中,第G683480号经西门子公司长期宣传并投入了大量的广告费用使用,在第9类控制器产品上被人民法院评定为驰名商标。

“西门子”开关插座是西门子公司旗下的核心品牌,销售网络遍及全国。

西门子开关插座产品在全国各地的住宅、别墅、酒店、娱乐设施、会所、商用楼宇、政府及公用建筑有广泛的运用。

上海金地天御、苏州万豪大酒店、广州希尔顿酒店、北京建外SOHO、上海港国际客运中心、广州塔等业界知名项目均采用了西门子开关插座不同系列的产品。

西门子开关插座在国内外拥有极高的知名度及美誉度。

近期,西门子中国公司发现天盛五金、松泰公司未经许可,分别在位于重庆市渝中区金,店铺招牌:美的开关插座)、重庆市渝中区新华路373号(即松泰公司,店铺招牌:重庆市松泰商贸有限公司)的店铺内,公开宣传并销售侵权产品,严重侵害西门子公司的合法权益。

被控侵权产品系西沃西公司(曾用名:福州西沃西门子电器有限公司)所生产,西沃西公司作为同行业竞争者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上使用西门子公司的知名企业名称及商标,攀附西门子公司声誉,获取不正当利益,侵害了西门子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及西门子公司的企业名称权,同时对西门子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

天盛五金、松泰公司、西沃西公司的侵权行为给西门子公司造成极大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天盛五金书面答辩称,一、侵权行为事实上已不存在,天盛五金对西门子中国公司在起诉状中诉称的侵权事实无异议,但天盛五金在不知该产品为侵权产品的情况下于2019年9月4日应西门子中国公司所请求从“BOYAN柏炎智能”所购进的“SINVFINS”开关插座4个,并已于2019年9月4日西门子中国公司起诉前售完,且其后并不再购进涉案产品进行销售。

因此侵权行为事实上已不存在,西门子中国公司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诉请无实际意义。

依据相关事实及法律,天盛五金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二、天盛五金尊重西门子中国公司的知识产权,但其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是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的,无主观过错。

首先,涉案产品在外观上一般人很难辨别其是否为侵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其次,天盛五金从未因销售涉案产品受到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

最后,西门子中国公司于2019年9月4日取证后,在明知天盛五金存在侵权行为的情况下,也没有及时发出要求天盛五金停止侵权行为的警告或请求,也并没有及时法院起诉,因此天盛五金的行为完全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的。

此外,天盛五金所销售的涉案产品是其从“BOYAN柏炎智能”所购进的,天盛五金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天盛五金请求贵院依法公断。

松泰公司辩称:一、侵权行为事实上已不存在,松泰公司对西门子公司在起诉状中诉称的侵权事实无异议,但松泰公司在不知该产品为侵权产品的情况下于2019年9月4日应西门子中国公司所请求从“BOYAN柏炎智能”所购进的“SINVFINS”开关插座10个,并已于2019年9月4日西门子中国公司起诉前售完,且其后并不再购进涉案产品进行销售。

因此侵权行为事实上已不存在,西门子中国公司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诉请无实际意义。

依据相关事实及法律,松泰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二、松泰公司尊重西门子中国公司的知识产权,但其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是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的,无主观过错。

首先,涉案产品在外观上一般人很难辨别其是否为侵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其次,松泰公司从未因销售涉案产品受到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

最后,西门子中国公司于2019年9月4日取证后,在明知松泰公司存在侵权行为的情况下,也没有及时发出要求松泰公司停止侵权行为的警告或请求,也并没有及时法院起诉,因此松泰公司的行为完全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的。

此外,松泰公司所销售的涉案产品是其从“BOYAN柏炎智能”所购进的,松泰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三、对方来我公司店里要求购买插头,当时告知缺货需要等待,对方同意等,我们就去大洋广场拿了几个插座给对方,有购买凭证31块钱,只卖了70块钱,并没有西门子的标识,不存在侵权责任。

综上所述,松泰公司请求贵院依法公断。

西沃西公司辩称:一、我公司从2017年11月已经更改为西沃西电器有限公司;

二、我公司不认识天盛五金、松泰公司。

三、我公司不承认西门子中国公司提供的产品是我公司的。

四、现在的产品包装区别于西门子中国公司,不会构成侵权。

且证据可知天盛五金、松泰公司店里是没有售卖这个插座的,是因西门子中国公司要求购买插座,才向市场渠道购买转售,天盛五金、松泰公司是在不清楚侵权的情况下购买转售了产品,西门子中国公司是在知情的情况下要求对方提供这个产品,诱导被告侵权,我公司对此保持怀疑。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以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本院查明如下事实: 西门子公司(SIEMENSAKTIENGESELLSCHAFT)成立于1847年,是位于德国慕尼黑的知名电气电子公司。

西门子中国公司成立于1994年10月6日,系西门子公司在中国设立的全资子公司。

西门子中国公司在全国范围内设立了包括福州分公司在内的43家分支机构,并作为股东单独或与他人共同设立多家公司。

西门子、SIEMENS企业名称在中国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

西门子公司是两个注册商标“西门子"、“SIEMENS"的专用权人:1.“西门子"商标,注册号为G683480,核定使用商品项目为第7类、第9类、第10类、第11类的商品及服务上,有效期自2007年4月11日至2017年4月11日。

2、“SIEMENS"商标,注册号为G637074,核定使用商品项目为第9类、第11类,有效期自2015年3月31日至2025年3月31日。

2012年5月30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穗中法民三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认定"SIEMENS"及"西门子"商标在第9类控制器商品上驰名。

该判决于2012年7月6日发生法律效力。

2015年7月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评字[2015]第0000049080号《关于第5367819号"西门子XIMENZI1981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认定"西门子"商标已成为第11类柜式和箱式冷冻机商品上的驰名商标。

2018年9月21日,西门子公司授权西门子中国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字在知识产权和/或不正当竞争诉讼中,针对任何侵权行为提起法律诉讼。

2019年9月4日,西门子中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某、娄某向重庆市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2019年9月4日11时,公证处工作人员与杨某、娄某共同来到位于重庆市渝中区新华路373号的“重庆市松泰商贸有限公司”门店,在公证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购买了开关和插座(共10个),并取得盖有松泰公司印章的《收据》和松泰公司经理李锡镇的名片一张。

公证人员对购买现场及现场取得的物品进行拍照并进行封存。

2019年9月4日13时,公证处工作人员与杨某、娄某共同来到位于重庆市渝中区的“美的开关插座”门店,在公证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购买了开关和插座(共4个),并取得盖有天盛五金印章的《收据》、《销售清单》及陈龙的名片一张。

公证人员对购买现场及现场取得的物品进行拍照并进行封存。

经当庭拆封查看,被控侵权商品名称为:电器附件开关插座系列,插座及外包装上印有“SINVFINS”,外包装上印有“福州西沃西门子电器有限公司”名称及地址。

另查,天盛五金于2000年2月28日注册成立,经营性质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销售电工器材,经营者为郭忠丽。

松泰公司于2006年8月17日注册成立,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万,经营范围为:销售五金、交电、照明电器、洁具、炊事用具等。

西沃西公司于2016年10月18日注册成立,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公司原名称为福州西沃西门子电器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日变更为福州西沃西电器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家用电器、电子产品的批发、代购代销等。

本院认为,关于是否侵犯商标专用权。

本院认为,“SINVFINS”与"SIEMENS"在字母构成、拼读、含义等各方面均存在差别,不构成近似商标。

涉案产品上虽然标有“福州西沃西门子电器有限公司”字样,但系作为企业名称使用并非作为商标使用,且并未突出使用“西门子”字样,故西门子中国公司主张三被告侵犯其商标专用权,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西门子公司、西门子中国公司企业名称中的“西门子"字号及商标经长期使用,为相关社会公众所认可,具有相应的市场知名度,与西门子公司、西门子中国公司建立了稳定的关联关系,能够起到识别经营主体的商业标识的作用。

涉案侵权产品在外包装企业名称中擅自使用“西门子"字样,极易造成消费者混淆产品来源,侵犯了西门子公司、西门子中国公司企业名称权。

天盛五金、松泰公司销售,西沃西公司生产涉案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西门子中国公司未提供因天盛五金、松泰公司销售,西沃西公司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损失或天盛五金、松泰公司销售,西沃西公司因侵权获利的相关证据,本院综合考虑西门子中国公司的知名度、西门子中国公司为制止侵权必然发生的合理费用、天盛五金、松泰公司销售,西沃西公司侵权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时间的长短、本地经济的发展水平等因素,酌情确定本案天盛五金、松泰公司的赔偿数额各为5000元,西沃西公司的赔偿数额为20000元。

西门子公司主张数额超过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天盛五金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二)项、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重庆市渝中区天盛五金经营部、重庆市松泰商贸有限公司、福州西沃西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生产含有“西门子”字样产品的行为;

二、重庆市渝中区天盛五金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5000元;

三、重庆市松泰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5000元;

四、福州西沃西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20000元;

五、驳回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5050元,由重庆市渝中区天盛五金经营部负担101元,由重庆市松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01元,由福州西沃西电器有限公司负担404元,由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负担444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黎明 人民陪审员  党 俊 人民陪审员  王建伟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越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条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第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原告以他人企业名称与其在先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其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为由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四条被诉企业名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承担停止使用、规范使用等民事责任。

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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