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云01民初3908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28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57262083U。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该公司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苏劼,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鸽,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李欣峰,男,汉族,1990年1月20日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柘城县。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欣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立案后,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欣峰的起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欣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