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8417号原告:上海段氏龙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红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慧芝,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坤,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闵行区苏桂餐饮店,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实际经营者:苏汉桂。
原告上海段氏龙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闵行区苏桂餐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8日立案。
审理期间,原告上海段氏龙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上海段氏龙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段氏龙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的收费标准,免予收取。
审判员 姜云英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 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