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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浩与廖宇、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湘05知民初1号
案件名称许浩与廖宇、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许浩;廖宇;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知民初1号原告:许浩,男,199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番雷,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廖宇,男,1998年12月12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如君,湖南悦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许浩与被告廖宇、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

许浩于2021年1月2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许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许浩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许浩负担。

审 判 长  谭晓飞人民陪审员  刘丽明人民陪审员  王卫国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法官助理王品代理书记员  周 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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