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11民初12号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17404697C。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启超,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飞云建设有限公司。
住。
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五云镇黄龙香格里拉****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2747030419F。
法定代表人:王晖。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继友,男,汉族,1971年10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龙泉市。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飞云建设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
本院在审理中,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