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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钱江服装小商品市场吕灿鞋类经营部、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闽05民辖终20号
案件名称浙江钱江服装小商品市场吕灿鞋类经营部、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福建省晋江远通鞋业有限公司;浙江钱江服装小商品市场吕灿鞋类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民辖终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钱江服装小商品市场吕灿鞋类经营部,经营场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上塘路456号(浙江钱江服装小商品市场二楼运动休闲馆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03MA4LRC2X61。

经营者:吕小烽,男,198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99号安踏营运中心12层A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66097443Q。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福建省晋江远通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涵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6115275144。

法定代表人:李建家。

上诉人浙江钱江服装小商品市场吕灿鞋类经营部(以下简称吕灿经营部)因与被上诉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斐乐公司)、原审被告福建省晋江远通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通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20)闽0582民初1519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吕灿经营部上诉称,据斐乐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本案争议的运动鞋由上诉人自主经营,系上诉人自行从浙江省温州市采购,自行销售,与远通公司无关。

被上诉人并无证据证明与远通公司有关联,请求将本案移送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根据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

本案被告远通公司住所地在晋江市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上诉人吕灿经营部要求将本案移送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郭立新 审判员  张 黛 审判员  陈建家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陈**龙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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