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20627号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
地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某某。
被告:上海萍儿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屠其华。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萍儿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现广州末末迪资贸易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罗涛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法官助理 张夏书 记 员 张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