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民初91号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濛园区7号街坊9(C)号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33612960D。
法定代表人:丁水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海明,福建知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坚,福建知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长州,男,198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董长州、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特步(中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董长州、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特步(中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特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