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知民初434号 原告:昆明群之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官渡园内宸瑞.现代五金机电中心B6幢商铺4。
法定代表人:林国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彪,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川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北站西一路**。
法定代表人:张凡。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石雄,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秋阳,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恒润佳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重庆中路****楼****。
法定代表人:代增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祥坤,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梦菲,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海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北崂路**(中艺1688创意产业园)**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刘文波。
原告昆明群之英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川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青岛恒润佳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海通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受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昆明群之英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四川川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青岛恒润佳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海通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昆明群之英科技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昆明群之英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四川川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青岛恒润佳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海通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昆明群之英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昆明群之英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