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5民初2043号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东旺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18575858L。
法定代表人:孙国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茜,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锋,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贝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华龙大道89号A3-3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30515246XY。
法定代表人:张园萍,经理。
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贝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立案。
2020年3月30日,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