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0)津01执恢31号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企兴知识产权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恺丰义科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与案外人何延凯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申请执行人确认,本院(2018)津01民初425号民事判决项下被执行人承担的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
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结案申请。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本院(2018)津01民初425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审判长 张志国审判员 孙 静审判员 宗 蔷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欣然附:本裁判文书所依照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