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07民初19009号原告:株式会社那益其尔,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Teheran-ro534(大峙洞.GLASSTOWER24楼)。
授权代表:郭锡玕,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物美便利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8层8276房间。
法定代表人:董岗,总经理。
被告:北京物美便利超市有限公司燕平路店,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昌平镇燕平家园14号楼1至2层14-3。
法定代表人:董岗,总经理。
原告株式会社那益其尔诉被告北京物美便利超市有限公司、北京物美便利超市有限公司燕平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那益其尔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物美便利超市有限公司、北京物美便利超市有限公司燕平路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那益其尔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那益其尔撤回对被告北京物美便利超市有限公司、北京物美便利超市有限公司燕平路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那益其尔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