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7知民初153号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州中新广州知识城凤凰四路99号A栋201L房。
法定代表人:吴少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原阳县鳞次栉比百货经营部。
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原阳县城关镇南干道311号。
经营者:李雨蒙。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原阳县鳞次栉比百货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将诉讼请求第3项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万元,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的该请求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同意将诉讼请求第3项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万元。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原阳县鳞次栉比百货经营部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