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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刘国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7知民初115号
案件名称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刘国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刘国平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7知民初115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路。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莉,河南班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长海,河南班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国平,男,汉族,1984年9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玉,男,汉族,1978年10月27日出生,住武汉市武昌区。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国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

案件审理中,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刘国平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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