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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盛唐兴商店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京0101民初2576号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盛唐兴商店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盛唐兴商店;北京盛福利佳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盛福利佳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一分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01民初2576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明霞,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暖,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盛福利佳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密西花园小区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陈忠良。

被告:北京盛福利佳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一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密云区宾阳西里B5号楼1单元108号。

负责人:万玉兰。

被告:北京盛唐兴商店,经营场所北京市密云区宾阳里42号楼2单元102号。

经营者:周继玲。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盛福利佳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盛福利佳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一分公司、北京盛唐兴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受理。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盛福利佳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盛福利佳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一分公司、北京盛唐兴商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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