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5民初7497号原告:上海游奇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倪娟娟,该公司财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悦,男。
被告:天津羽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朱志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上海游奇网络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羽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及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
原告上海游奇网络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游奇网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37.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168元,由原告上海游奇网络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宫晓艳审 判 员 徐弘韬审 判 员 袁 田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黄心怡书 记 员 王佳其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