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民终6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无棣县陈氏西城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无棣县海丰街道205国道497公里+500米处。
法定代表人:陈连波,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3777号9栋。
法定代表人:江建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柳,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之香,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无棣县陈氏西城石化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16民初3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无棣县陈氏西城石化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上诉人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无棣县陈氏西城石化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棣县陈氏西城石化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上诉人无棣县陈氏西城石化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