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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巨风生活电器有限公司、浙江帅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84号
案件名称中山市巨风生活电器有限公司、浙江帅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山市巨风生活电器有限公司;浙江帅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云米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市江北新区忠士友电器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巨风生活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大雁工业区圃灵路(大雁村经联社厂区第2幢首层厂房)。

法定代表人:徐元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帅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低塘街道城东北路888号。

法定代表人:徐新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棣枫,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睿,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佛山市云米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办事处霞石村委会新熹四路北2号(1号楼第二层、7号楼第四层)。

法定代表人:陈小平,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南京市江北新区忠士友电器经营部。

经营场所: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葛塘街道和旭路337号。

经营者:朱桂忠。

上诉人中山市巨风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帅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帅康公司)、原审被告佛山市云米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米公司)、南京市江北新区忠士友电器经营部(以下简称忠士友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9日作出的(2019)苏01民初23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巨风公司上诉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帅康公司主要的起诉对象是巨风公司和云米公司,且主要责任也由该两家公司承担。

巨风公司和云米公司的住所地均位于广东省,与本案侵权有关的行为也主要发生在广东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专利民事纠纷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因此,为了便于查明事实,本案应当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帅康公司、云米公司、忠士友经营部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侵害专利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地、销售行为实施地以及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等。

本案中,忠士友经营部系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商,该经营部住所地、销售行为实施地及侵权结果发生地均为江苏省南京市,帅康公司选择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符合法律规定。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南京市、苏州市、武汉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第二条之规定,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南京市辖区的专利纠纷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

故依据上述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巨风公司的上诉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朱 理 审判员 傅 蕾 审判员 张晓阳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宾岳成 书记员谢思琳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84号 案  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朱理 审判员:傅蕾、张晓阳 法官助理:宾岳成 书记员:谢思琳 裁判日期 2020年4月30日 涉案专利 “一种进风口可伸缩的近吸式油烟机”实用新型专利(ZL201820204592.2) 关 键 词 实用新型;

管辖;

销售行为实施地;

被告住所地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巨风生活电器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帅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佛山市云米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南京市江北新区忠士友电器经营部。

裁判结果 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中山市巨风生活电器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南京市、苏州市、武汉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

法律问题 管辖权的确定 裁判观点 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地、销售行为实施地以及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等。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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